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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津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苏州公积金代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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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购买自住房、天津提租房、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相关条件,公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金样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等相关材料,天津提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申请材料有哪些?其流程是公积怎样的?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房提取条件
1、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二、租房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住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2、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3、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承租人及其配偶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还贷提取条件
1、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2、提取人名下同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须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逾期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2、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需提供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5、职工离休: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
6、职工退休: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7、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8、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9、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10、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11、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2、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13、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1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4、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5、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7、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8、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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