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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赣州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受理条件有哪些-苏州公积金代办公司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赣州告死人员,都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死亡,职工缴存的被宣公积金代办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的,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亡受单位职工在死亡以后,需要继承人把缴存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理条存储余额提取出来的。在赣州办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业务,赣州告死需要符合哪些受理条件?华律网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下。死亡
一、被宣赣州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受理条件有哪些
【予以批准的亡受公积金代办条件】?
办理销户手续前,职工所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个人帐户封存手续。理条存在多个继承或受遗赠人须同时到场办理。赣州告死
【不予批准的死亡情形】?
以下情形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原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尚未全额退回的;
(二)经调查,提取行为不真实的被宣;
(三)尚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二、亡受赣州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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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的理条通知》(洪住公委〔2012〕2号)?
第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的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赣州申请办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符合办理该业务的受理条件。办理销户手续,职工所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存在多个继承或者受遗赠人须同时到场办理。办理该业务是有依据的,依据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