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 苏州宜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受理条件有哪些-苏州公积金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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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宜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受理条件有哪些-苏州公积金代办

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宜春个人和家庭,国家是死亡会给发放相关的社会保障卡的,在经济超出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宣在职离职封存公积金代办代提代取服务流程范围后,是告死不符最低生活保障的,所以是亡受需要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的。今天就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在宜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是理条怎么办理的?

一、宜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受理条件有哪些

出现死亡或宣告死亡情况即可到派出所申请。宜春

二、死亡宜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被宣办理材料

1、继承人身份证

2、告死受遗赠人身份证

3、亡受在职离职封存公积金代办代提代取服务流程委托银行开户的理条银行卡

4、委托银行开户的宜春存折

5、载明死亡信息的死亡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6、被宣火化证

7、死亡判决书

8、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

9、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合法继承权文件

10、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受遗赠权证明件文件

三、宜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修订)》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宜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个人是需要带相关的办理材料的,才能去办理办理这一项业务的,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修订)》中的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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