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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如何办理-苏州公积金代办公司
公积金是蚌埠办理每一个员工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公积金不可能平白无故就消失的公积,除了办理注销,金死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即便人在去世之后,亡提家属也可以凭借着相关的取何身份证件来继承公积金剩下的遗产,下面来和华律网小编了解一下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如何办理?
一、蚌埠办理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如何办理
1、公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金死储存余额,先将所应提供的亡提证明材料交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2、取何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蚌埠办理职工开具《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帐凭证》
3、持办理材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公积准予提取的金死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职工单位帐户,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亡提
二、取何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的依据(节选)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八)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上述提取情形中除第(八)、(九)、(十)、(十一)款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应先偿还该贷款。
以上就是关于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如何办理详细的说明和介绍,一般来说,在办理死亡提取公积金的时候,来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办理就可以了。如果在办理的过程当中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华律网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