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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亳州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在哪办理-苏州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
亳州市有一些企业职工是亳州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想去建造自住住房如果是建造金办符合条件的是可以去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建房的自住住房公积金代办证明材料,有的公积职工询问关于亳州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在哪办理,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材料来给各位解答。亳州
一、建造金办亳州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在哪办理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172号。自住住房
二、公积亳州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流程怎么走
1、亳州个人填表。建造金办职工现场填写《亳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自住住房
2、公积提出申请。亳州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建造金办附相关的自住住房公积金代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窗口受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窗口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必要时留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中心审批。中心提取审批窗口现场对照提取条件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5、中心支付。准予提取的,职工携带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到中心提取支付窗口现场办理支付手续。
三、亳州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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